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手册

发布日期:2023-11-22点击量:1547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开展,我们梳理了“扫黑除恶”工作中应知应会的知识点,现编辑成册,以供大家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目录

第一部分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重要批示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内容.................页码

2、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11日印发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事关”重大意义..............................................................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大”总要求......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项”目标..........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步骤”..........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结合”......

10、“扫黑”与“打黑”区别....................

11、中央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十类重点”

................................................................

12扫黑除恶”依法重点严厉打击对象............

13、全国部署..............................................

14、河南省省部署................................ ..........

15、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关于

“打好三个仗”的讲话精神.................................

16、中央督导的“六项重点”..................

17、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

同志讲话强调督导组要注重“六个督导”、发挥“六大效应”............

18、黑势力具备“四个特征”..................

19、恶势力具备“四个特征”..................

20、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部分

1、什么是“扫黑除恶”?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的?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5、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6、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7、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8、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10、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11、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12、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13、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第一部分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内容。


2、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事关”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大”总要求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项”目标

(1)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3)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增强;

(4)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5)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6)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步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2018 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 年,开展集中攻坚,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 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结合”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与“打黑”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11、中央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十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扫黑除恶”依法重点严厉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13、全国部署

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4、河南省部署

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联合通告,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8月29日,中央扫黑除恶第6督导组督导河南省工作动员会在郑州召开,中央第6督导组组长盛茂林、副组长王春峰就做好督导工作分别作了讲话,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河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喻红秋主持。

王国生表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第6督导组到我省开展专项斗争督导,是对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情况的一次政治体检,是对我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一次深刻检阅,是我们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次重大契机。河南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落实“两个维护”,全力配合好督导各项工作,以更加饱满的斗志、更加精准的举措、更加过硬的作风,再鼓干劲,乘胜前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取得新进展,向党中央和全省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15、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关于“打好三个仗”的讲话精神

(1)要打好主动仗。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地区和领域,出重拳、下重手,务必把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2)要打好攻坚仗。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制度、落实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3)要打好整体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打好整体仗、合成仗


16、中央督导的“六项重点”

政治站位、依法打击、综合治理、深挖彻查、基层组织、组织领导。


17、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同志讲话强调督导组要注重“六个督导”、发挥“六大效应”

(1)注重政治督导,更好发挥强化担当的效应;

(2)注重责任督导,更好发挥传导压力的效应;

(3)注重问题督导,更好发挥边督边改的效应;

(4)注重法治督导,更好发挥依法严惩的效应;

(5)注重实效督导,更好发挥取信于民的效应;

(6)注重清正督导,更好发挥正风肃纪的效应。


18、黑势力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9、恶势力具备“四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20、黑恶势力“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二部分

1、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5、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6、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7、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8、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10、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11、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12、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3、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出资分红型】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纵容包庇型】

(3)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阻挠查处型】

(4)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站台撑腰型】

(5)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型】

(6)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有案不查型】

(7)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通风报信型】

(8)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开脱罪责型】

(9)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枉法裁判型】

(10)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追赃不力型】

(11)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串通案情型】

(12)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违规吃请型】

(13)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违规减刑型】

(14)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帮人说情型】

(15)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打击不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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